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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年终奖个税计算的不合理
年终将至,公司发给你18000元年终奖和发给你18100元年终奖,你选哪个?如果你选18100元,你就错了:
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办法: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让看看两种年终奖应缴个税(假设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 1、领18000元,需要缴个税计算如下:
18000*0.03=540(元)
2、领18100元,需要缴个税计算如下:
18100*0.1-105=1705(元)
结果:多领100元年终奖,则多交1165元个税,亏大了!!!
原因分析:工资薪金个税原设计是很合理的,“速算扣除计算法”的初衷是方便计算。但用“速算扣除计算法”去计算年终奖就违背了原来的设计原理,变得很不合理,除非将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改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也就是说“速算扣除数”可以扣12次,计算结果就不会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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