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23-01-22 17:44: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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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XX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X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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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笼子”以外的且超过以下限额的项目: 企业类别市内投资市外投资

一类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 二类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类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3**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XXXX公司的,由**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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