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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督规定
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应全过程综合控制,从采购、加工制造、运输卸货、进场、存放、使用等各个环节都需要监督与控制。
1. 采购质量控制
1.1凡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的资质应在采购和订购前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1.2材料、设备、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图纸采购和订购部件和配件,其质量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的要求,交货期应满足施工进度安排的需要;
1.3一般来说,应实施招标采购,选择良好的供货商;
1.4对于重要的材料、设备、构配件采购、订货,监理工程师可以制定质量保证计划,对厂方详细提出应达到的质量保证要求; 1.5供货商应向需方提供质量保证文件,用于表明其提供的货物能够完全满足需方质量保证计划中提出的要求;
1.6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应当建立台帐和材料使用跟踪记录。 2. 制造质量控制
对于某些重要的材料设备,可以采用监督供应商生产和制造的方法,进行重点的或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2.1了解供货商质量管理及保证体系,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和生产过程中质量保证的实施;
2.2监督其所用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和过程控制能力; 2.3检查其质量检验人员的资质,质量检验的可靠性、准确性;
2.4参与产品出厂前的测试和检验,监督产品包装、运输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手段。
3. 材料、设备、进场构配件质量检验
3.1凡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产品出厂资料应齐全。如:合格证、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及技术说明书等,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3.2工地交货的设备,还应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并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开箱,对其质量进行检验确认,合格予以签署验收单;若检验发现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应由供货商予以更换或进行处理,合格后再行检查验收;
3.3 进口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检查、验收,应与国家商检部门共同进行;
3.4对于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应提前提交可靠的技术鉴定及相关试验和实际试验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才能在工程中应用;
3.5材料、设备的现场存放应有明确的计划、立体图。 4. 材料、设备、组件和配件储存条件的控制
4.1 承包商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制造商的要求,将设备存放在不同的环境中;
4.2监理工程师应对材料、应及时监测设备的储存条件,存放条件及环境,事先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4.3监理工程师应每隔一定时间,对材料、设备的存放检查一次,了解其存储质量;
4.4 对于一些当地天然材料和现场配件,一般要求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试验,达到要求的标准后才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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