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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重点提出以下内容: 1、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3)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5)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3、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4、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5、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6、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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