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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年局部修订
9 电 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说明如下)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于漏电可能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其供电能力直接关系火灾报警的可靠性,因此,其供电要求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二删除,新增说明如下)
矿物绝缘电缆是由铜芯、铜护套和氧化镁绝缘等全无机物组成的电缆,具有良好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在火灾条件下不会放出任何烟雾及有害气体,其综合性能优于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因此,本条对阻燃电缆、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敷设分别作了规定。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说明】(本条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说明保留,新增条文说明如下)
六、 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等场所的可燃物极少,亦未见火灾案例,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相关规定,
作了必要的修改。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说明】(本节为新增条文)
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我国人均用电量翻了一番,但电气火灾也随之剧增,从而也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据《中国火灾统计年鉴》统计,自1993年~2002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电气火灾203780起,占火灾总数近30%,在所有火灾起因中居首位。电气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数字也是惊人的,仅2000-2002年,就造成3215人的伤亡。特别在重、特大火灾中,电气火灾所占比例更大。例如1991-2002年全国公共聚集场所共发生特大火灾37起,其中电气火灾17起,约占46%。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短路引发的,特别是接地电弧性短路。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的统计资料来看,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的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以2002年度为例,鉴定火灾115起,其中有95起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
日本1978年在其《内线规程》(JEAC8001-1978)第190条明确要求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集体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公共浴室等地必须安装能自动报警的漏电火灾报警器。此规程为日本电气火灾的控制起了重要作用,电气火灾只占总火灾的2-3%(其人均用电量为我国的八倍)。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1200-53 1994-10中593.3条明确要求采用两级或三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防止由于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和人身触电事故。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一些电气规范中对接地故障火灾作出了防范规定。例如《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目前国内在使用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工程中,经调查,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发现了不少起火隐患,得到了用户的认可和好评。例如:北京市某家具装饰城,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刚安装完之后,就发现了18个漏电故障点(主控机漏电报警)。经过勘察发现了五个严重漏电点,例如:在三层第09号配电箱第5照明供电回路中发现l安培的漏电电流,而且漏电电流忽大忽小,第5照明回路为三层西侧通道日光灯照明供电回路,最后在三层的一照明日光灯的母线槽内发现了漏电点,给日光灯供电的火线(相线)头铜线太长,拧在接线端子上后,余下裸露部分与母线槽铁壳在不断的拉弧打火,长时间的打火已经将母线槽内其它的塑铜电线的绝缘外皮损坏,若不及时发现漏电电流会不断增大,电弧也随之加大,早晚会引燃母线槽内的大量塑铜电线,引发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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