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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手抄报整洁又大方
上周阅读课,班主任老师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本《普法教育读本》,书刚到手时,我还很不情愿,我一直认为普法教育读本枯燥无味。可翻开书一看,我立即被里面生动的事例吸引住了,它们是那样的生动有趣,符合社会实际,反映社会百态,又富有哲理,在这本书中,我学到了很多很多。
津津有味的看完了这本书,我的心里充满了震撼,我第一次知道,适龄儿童辍学是违法行为,是父母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我国有《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必须上学。我也第一次知道了什么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真正含义,而我们现行的教育方式有许多违背了素质教育的原则。我也明白了什么是应试教育,应试教育的弊端。我也渴望小学生的减负不再是奢望,我们的家长不要再把分数作为评价我们的唯一标准。我也第一次懂得了热爱祖国,孝敬父母,尊敬老师等品德也是我们教育的目标,我们这一代不应该只会学习,还应该学会爱,学会感恩。
在书中,我知道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事情,比如“未成年”和“儿童”的准确含义,我们的“姓名权”,“版权”“爱与被爱”的权利等等。从这本书中,我也学会了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我一定要好好学习,多多学习我国的有关法律,我要 教会那些辍学的孩子一些法律的知识,让他们学会利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要帮助他们重返课堂,使他们成长为栋梁之才。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
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
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三、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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