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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函授站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函授站收费行为,加强函授站函授学生收费管理,努力实现我院和各函授站教育科研事业正常有序地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及函授站的具体情况与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在经过对设站单位的设站资格考察后,应与符合要求的设站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函授学生学费标准、上缴管理费的比例及期限等事项。协议书签订后应交学院财务处、教务科等部门备案。
第二条 各函授站应设立财务部门及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函授学费、教材款和其他收费工作,并负责向学院上缴各项费用。
第三条 各函授站的学费的收取原则上应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西安财经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标准执行,具体参照西安财经学院文件(西财成字[2002]第21号)中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不能执行我院规定的函授站,也可以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报经我院批准后执行(须向我院出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及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但无论采用哪种标准,与我院的分配比例不变。
第四条 各函授站对其所收取的学费应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上缴学院的管理费:
1. 独立完成各项教学工作的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函授站及在我院协助下完成教学工作的函授站,按其所收取的学费的一部分(以每年签署《合作协议书》为准)计算上缴学院的管理费。
2. 其他获准的收费应在与学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3. 函授站根据协议按比例上缴管理费后的自留部分,原则上应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辅导教师超额工作量补贴,若略有结余,可作为函授站工作人员的劳务津贴。
第五条 各函授站所收取的教材款全额上缴学院,用于函授学生的教材采购。
第六条 各函授站应于每年5月30日前按照学院有关制度规定及协议条款要求向学院上缴管理费;于每年5月15日前上缴第一学期教材款,12月15日前上缴第二学期教材款。
各函授站在上缴管理费及教材款前应先如实填制《函授站管理费交纳汇总表》(HF-02)、《函授站管理费上交明细表》(HF-03)等表格以及证明函授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文件,经各函授站及其负责人签章确认后一同邮寄至学院教务科,由学院教务科专人与各函授站进行核对。各函授站应按照核对确认后的金额填制《函授站上缴管理费及教材款明细表》(HF-01)邮寄至教务科,同时上缴管理费及教材款。
《函授站上缴管理费及教材款明细表》(HF-01)应一式三份,分别由函授站、学院教务科、学院财务部门盖章确认,财务部门根据此表及各函授站的实际上缴款金额确认收入。
第七条 对于未缴纳或未及时缴纳管理费、教材款及其他费用的函授站,学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敦促其尽快缴纳。
1. 对于未按协议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教材款及其他费用的函授站,应自协议规定的缴款期限的次日起,按其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三∕天的比率计收滞纳金。
2. 暂扣欠费函授站的毕业证书。
3. 对于无故拒不缴纳管理费的,学院有权利单方面终止与其签订的协议,并取消其招生计划。
4. 以上三款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执行,也可同时执行。 第八条 各地函授站不得向学生收取学院批准的收费项目之外
的任何费用,更不得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安财经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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