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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重点项目设立协调指挥部管理办法
XX县重点项目设立协调指挥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过去项目协调指挥部设立过多,导致抽调人员过多、经费支出过大的状况,进一步规范对重点项目协调指挥部的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按期、保质推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项目协调指挥部是指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指挥、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临时性管理机构,每年调整(成立)一次。 第三条成立项目协调指挥部的原则:
1、政府投资和市场运作项目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上,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1亿元以上;
2、征地拆迁、协调难度大或工程量较大的项目; 3、建设工期1一年以上的项目。
政府投资未达到3000万元,或者虽然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可由本部门独立实施的项目,一律不设立协调指挥部,由分管县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实施完成。
第四条设立项目协调指挥部的程序:
1、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每年年初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 2、县发改局联合相关部门核实情况; 3、由县发改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或授权成立。 第五条项目协调指挥部职责:
1、协助办理立项、规划、国土、环评等行政审批; 2、做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
3、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工程变更等进行全面监管;
4、负责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执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和指示精神;
5、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准备工作。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每个项目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的抽调人员一般不超过8人(不含聘用技术人员)。如项目工作量大或协调难度较大,确需增加人员的,由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
第六条干部原则上不重复抽调。科级干部的抽调手续在县委组织部办理,一般干部的抽调手续在县人社局办理;
第七条抽调人员一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抽调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抽调。被抽调人员必须于3日内持抽调函到被抽调的项目指挥部报到上班,指挥部应妥善安排好抽调人员的工作。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未经批准,原单位不得召回抽调人员和安排其他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兼顾原单位工作的,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可由原单位主要负责人统筹安排工作任务,确保 两不误 。
第八条项目完成总投资二分之一,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基本完成后,协调指挥部抽调人员减少为成立时人数的一半;项目进入竣工验收,协调指挥部抽调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第九条项目协调指挥部人员的抽调、审批、考勤和考核,按县委、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抽调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抽调期满后,被抽调人员必须于3日内回原单位报到工作,向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报告备案。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每个项目协调指挥部原则上每年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实行包干制,财政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一条当项目协调指挥部人员减少至一半时,原则上缩减一半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协调指挥部工作经费支出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撤消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协调指挥部要尽快督促项目业主和相关职能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协调指挥部随即自然撤消;如有特殊情况需安排人员留守的,由项目协调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协调指挥部撤消后,项目扫尾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完成,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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