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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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财政部 1990.08.29 1990.01.01 财工字[1990]318

财务制度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90〕31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1986年颁发的财工字〔1986〕105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对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横向经济联合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财务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现对国内联营企业有关财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国营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在签订联营合同、协议过程中涉及有资产的转移、估价和利益分配等条款,未经国营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查的,财政部门在审查年终决算时,对利润分配中的“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一律不予承认,其分出去的利润由本企业税后留用利润补足,对“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一律没收,上交国库。

二、除财政部财工字〔1986〕10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外,国营企业也不得用应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企业生产的产品(包括应收销货款)等搞联营投资

三、任何单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加收费用或以产品分配权名义搞虚假联营,获取利润。

四、国营企业用于联营投资的各项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工字〔1989〕3号《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评估确定资产价


值;经评估后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部分,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减有关资金处理。

五、国营企业从1990年1月1日起,用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联营投资的,应用贷款投资分回利润的税后留利和本企业留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归还本息。

六、属于财政部财工字〔1986〕105号第七条所列第3种财务核算形式的联营企业,凡有国营企业投资(以下简称“新建联营企业”应执行国营企业财务制度财务管理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可参照当地国营企业的留利水平,对新建联营企业核定一定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新建联营企业实现利润应先按财政部门核定的留利水平计提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再根据联营合同协议分配给联营各方。

新建联营企业除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外,还应向所在地财政部门、联营各方同级财税部门和联营各方报送会计报表。新建联营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将新建联营企业的会计报表汇总编报。

属于财政部财工字〔1986〕105号第七条所列第1、2两种财务核算形式的企业,按规定执行国营企业财会制度的,其留利水平仍由财政部门按现行财务体制予以核定。

七、国营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下同)是作为技术转让还是作为技术投资,应当在联营合同协议中明确,不得既作为技术转让收取技术转让收入,又作为技术投资分享联营企业利润。如果作为技术转让(包括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其所得收入应当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86〕105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但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收入,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应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执行统一的财税政策;留给企业的净收入,除按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规定提取5-10%的奖金,奖励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人员外,其余部分应当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如果作为技术投资,其投资享的利润应当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86〕10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作为本企业收入的一部分,按照国家对企业实行的不同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联营企业接受的先进技术投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从开始使用年份起按规定年限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可分十年摊销。联营期限低于十年的,应在联营期内摊销完毕。

八、联营企业年度实现利润应按规定分配给联营企业投资各方。如有对应分配的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或将联营分得的利润转移,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的,一经查出,由财政部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国营企业由联营分得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用减免的所得税再投资的部分,应经财政部门核准,作为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再投资。对此,在年度决算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应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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