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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金融[2012]246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10.18 【实施日期】2012.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
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2012]2462号)
北京市各有关单位:
2011年8月,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农业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京财金融[2011]1542号)。为了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北京市财政局。 1 / 3
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8日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第56号令)(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二条 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北京保监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联席会议是我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北京市救助基金的政策研究、工作协调和重大事项审批。
第三条 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下设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救助基金的受理、审核、垫付、追偿等具体管理工 2 / 3
作。
第三章 救助基金财务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京财金融[2011]1542号)及《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渠道、标准、程序,及时足额筹集救助基金。
第五条 救助基金按照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地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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