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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党组议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研究重大问题出席成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一般情况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如在执行中发现决议确有错误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书记提出,并再行复议。在没有作出X的决议之前,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
(二)科学决策原则。党组议事必须认真听取职能部门的意见。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数据及情况必须真实、准确。
(三)讲求效率原则。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一般不准请假。各类议题、汇报必须简明扼要,议事要突出重点,发言要突出主题,发表意见直截了当。每项议题都要有结论性意见,便于操作和执行。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四)保守秘密原则。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会议涉秘的内容及讨论情况,违者追究其责任。
(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做到责权清楚、分工明确。
党组成员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大胆领导,敢于负责。
对超出自己职权范围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应与分管成员商量。必要时,由书记协调,或提请党组研究。虽属职权范围内工作,但问题比较重大的,处理时应向书记汇报并和有关成员通气。
第二条 党组议事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上级法院和XX县委的各项指示,落实重大工作部署。
(二)对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审执工作、基础建设、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思路及考核目标等工作作出决策。
(三)内设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干警招录,干部的任免、调整、调离、奖惩等。
(四)审议各团队和部门经分管院领导提交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向上级党委、人大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和重要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其他应该由党组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党组会、党组扩大会是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 党组会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至二次,遇有紧急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议事内容涉及管理部门的,可召开党组扩大会。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由党组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一般邀请非党组成员的其他班子成员参加,党组扩大会还可视情况通知相关团队(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汇报工作,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主持人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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