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2022-04-14 01:26:2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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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被告人刘刚通过别人了解到王营可能涉及盗窃原油的违法行为,预谋以此要挟王营,勒索钱财。刘刚纠集了甲、乙、丙三人,准备了几套警用服装及装备,伪造了警用证件,冒充警察夜晚闯进王营家中,强行用手铐将还在睡梦中的王营铐上带走,推搡着押进事先准备好的车辆,囚禁在某宾馆房间。此后,刘刚以王营涉盗窃案件向王营索要“取保候审金”三万元,并让王营给家人打电话,威胁不交钱就把王营送到公安局处理。在此过程中,刘刚等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王营多次给家人打电话说自己在警察手里,要家人筹钱交保证金。通过闲谈,王营看穿了刘刚等人的假身份,但没敢给家人说明。王营的家人在第二天上午经询问也识破了骗局并报警,刘刚等人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控方:刘刚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辩方:刘刚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在王营打电话给家里要保证金时,王营并不知道他们是冒充警察的身份,此时,王营是出于相信刘刚等人是警察的心理,跟家里人要保证金。而绑架罪中,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持被害人作人质或者使被害人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以实施杀害,伤害或者其他侵犯被绑架人的方式向被绑架人的家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发出威胁,迫使后者交付赎金或者满足行为人的其他非法要求。招摇撞骗是以“骗”为特征的,而绑架罪是以“威胁”为特征的。且在整个过程中,刘刚等人并没有对王营实施暴力行为。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也始终未提及敲诈不成如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生命权,即从未有过绑票、撕票的意念,而仅仅是"私了"不成就"公了"(送派出所吃官司) 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2)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概念:本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




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 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于子弟、烈土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绑架罪概念: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




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3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4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绑架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行为人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因此它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人质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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