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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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暂行)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科技厅机关食堂工作的改革,逐步实现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管

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工作和民警职工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厅机关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实行内部核算的集体福利性机关后勤服

务单位。

第三条食堂的主要任务是:坚持服务第一,满意为本的方针,为机关民警、职工提

供卫生、营养、方便、经济的就餐服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挖掘自身潜力,积极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方便民警职工的生活,增强内部活力。

第四条食堂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贯彻按劳分配,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调动食堂职工的积极性; (三)加强食堂内部的民主管理,建立食堂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章 业务管理和质量管理

第五条采购工作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数量适当、购货及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严格遵守国家粮、油及其它食品供应政策。

第六条保管工作要加强入库、存库、出库三个环节的科学管理,做到货物出入库及时,验收核对手续严格;定期盘库,数量准确、帐卡相符;发挥仓储设备的效能、降低保管费用;采取相应措施,防火、防盗、防虫、防霉变、防残损、防污染。

第七条食品加工要加强计划性,建立每周食谱制,制定食品质量标准,建立各项操作规程,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做到食品加工时间省、损耗小、质量优、销路畅。搞好单项核算。 第八条销售工作应坚持文明服务,建立销售服务规范改善销售方式,合理设置销售口和摊点,尽量缩短就餐人员排队时间,努力为民警职工提供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就餐环境要整洁,秩序要好。

第九条食堂要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到工作计划行为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质量有标准、劳动有纪律。要结合机关食堂的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卫生等方面制定服务规范或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二)对食堂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保管、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工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把事后服务质量的检查考核同事前各项业务工作的质量控制结合起来。

(三)主动收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工作 (四)坚持对食堂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使全体人员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树立质量意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食堂管理办法》,食堂实行核定费用收支,定额补助的内部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食堂费用收入包括:机关拨入的定额补助费:机关在编民警职工伙食补贴、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经费、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车辆燃料费、燃气费、餐饮设施设备用具的购置费、维修费及应由食堂开支的其他费用、通过扩大服务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机关拨入食堂的定额补助费,按机关编制人数计算,采取经费包干方式。 第十三条食堂费用的支出范围: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劳保用品、公杂费、差旅费、主副食品原材料费、燃气费及食堂开支的其它费用,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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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长期休假人员工资由厅机关财务部门开支。 第十四条食堂职工加班应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又无法安排倒休的可发加班费。

第十五条食堂职工的奖金,参照机关制定的工勤人员奖金福利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食堂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食堂的固定资产要设置帐卡,详细登记。 第十七条食堂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遵守财经纪律。食堂会计核算执行《国家行政机关食堂会计制度

第四章 就餐管理

第十八条 食堂就餐使用就餐卡。机关食堂、刑侦食堂、交警食堂、禁毒食堂、监管食堂就餐卡实行一卡通即在上述食堂就餐、购物是通用的。机关在职在编干警统一标准补助。挂职人员就餐卡按厅机关在编民警标准补助。

本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办理就餐卡,机关不予经费补费。

第十九条事业编制人员及合同制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在职民警补贴标准执行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借调人员和跟班培训人员就餐卡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充值卡系本厅福利性的有价证卡,需本人持有,不得转借、转让或交易。机关食堂就餐卡仅限于机关内部办理、使用,不对外办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关食堂提供早、中、晚餐。就餐时间按科技厅机关工作处规定的时间执行。所有就餐人员应按时就餐。如有工作需要推迟就餐时间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通知警务保障处分管领导,以便食堂做好相应准备。

第二十二条 就餐人员刷卡进入食堂后,必须遵守秩序。打饭、菜时应自觉排队,服从食堂人员管理和劝告,不得争抢、插队,不准敲盆喧哗。

第二十三条 就餐人员必须按需盛饭、打菜、打汤,严禁浪费。

第二十四条 就餐人员必须服从食堂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就餐后要将用过的餐具放到指定地点。不许将餐具带出食堂,不得随意挪动或损坏食堂公共设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就餐人员要讲文明、讲礼貌,尊重食堂管理和服务人员,对食堂服务有意见,可向警务保障处或相关部门反映,不能与食堂人员争执、骂人、打架,如有违者,警务保障处有权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警务保障处上报纪委、政治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堂内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大声喧哗、吵闹,文明就餐,讲究公德。

第五章 机关公务接待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关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本厅机关、交警、刑侦、禁毒、监管五个食堂。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在本厅机关食堂安排宴请,应提前一天与警务保障处餐饮科预订,餐饮科根据情况安排或商定宴会时间、地点、包厢,接待标准等事项。机关食堂接待宴不包含烟和酒。

第二十九条机关食堂接待原则:既要严格按照厅党委有关反腐倡廉、艰苦奋斗的精神,又要遵循热情周到、服务细致、价格优惠、手续完善、账目清楚的接待原则,自觉抵制超范围、超标准及对象不明的接待。

第三十条接待费结算,接待单位填写本单位公务接单,领导签批,用餐后由承办人登记签字,从部门业务费中报销。具体管理按《科技厅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食堂从实际出发,根据岗位要求、劳动条件和其他方面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劳动定员,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招聘人员。新招的职工不论是合同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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