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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2013年9月14日社团全体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所属各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学校下拨社联的行政经费,学生社团收取的会费、社联和社团的财物由该组织用于本社团的发展及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为了使社团内各项活动经费切实有效地落到实处,从而更好的开展社团活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大学所有学生社团。
第二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省教育厅、财政厅以及黑龙江大学有关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三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2、合理编制社团活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3、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应社团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社团经费审批人为社团社长,负责社团经费的管理,社团须设专人管理财务,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支出。
第五条 社团每学期必须公布正式的财务收支使用总结报告,以供社团联合会及社团会员检查、监督。
第六条 收取会费或赞助费由社联财务审计部统一收取,并存入学校财务社团代管账户,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统一进行使用、管理、监督。
第七条 会费或赞助费等活动所得不报、不交、隐瞒或虚报者,立即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审批,注销其社团,通报指导教师或指导单位,并追究主要当事人责任,同时依据《黑龙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财务报销规定:
1、报销范围按照学校财务规定执行,必须是正式发票予以报销,收据、白条等一律不予报销;
2、报销内容必须合理,发票须按实际支出项目开具,不得笼统地开写“办公用品”、“文具”等,如确为办公用品或文具的要附明细,餐费、打车费等支出不予报销;
3、发票背后必须有经手人或社团负责人本人签字,并注明用途。发票抬头须填写学校名称,时间为当年度;
4、单张发票不得必须小于1000元(即不能多于或等于1000元)。每次提交的发票不可号码相连,每次提交发票时,开具发票的同一家单位金额总计也必须小于1000元(即不能多于或等于1000元)。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团委提供的经费、适量收取的会费和赞助费所得。所有社团如以学校社团名义外出寻求赞助,所得资金均必须存入学校财务代管账户,同时记入社团财务账目。
第十条 允许社团在明确具体金额的情况下适量收取会费用于会员的培训表彰、开展品牌活动、社团宣传等内容;收取的具体金额由社团提出申请,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定,报校团委社团工作部批准。
第十一条 社团所有物品产权关系明晰,校团委配给物品(易耗品除外)的由校团委所有,社团经费自行购置、购买的由社团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社团联系赞助商在校内进行宣传时必须用过正当途径,否则将视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各社团与赞助单位签订协议时,不得承诺超越其能力的行为。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固定资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拥有,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社团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私分。
第十四条 对于社团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私自挪用或者侵占社团财务的,知情者可以及时与社联联系,社联将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进行核实。如果属实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社团发生撤并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清算。做好社团资产的移交、接受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撤并的社团清算结束后,经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并上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章 资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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