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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1、 结合当前立法实践论述历史法学萨维尼的主要理论
答:
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呈现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 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能够促使该阶段法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的人,而这样的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很少,所以,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的条件。
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也要谨慎立法。
对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最后,萨维尼对法的基础作了阐述。他指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一、萨维尼的作品《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对近代民法学的诞生所起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所不可替代的。二、萨维尼提出的“法源自民族精神”的观点,如同自然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于人的理性一样,是人类在认识法的形成方面作出的努力之一。它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促使人们在比较虚无的“人类理性”之外,去寻找法的起源的途径。正
是受了萨维尼这种历史主义的、民俗学的法学研究的启发,后人便进一步将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的方法引入了法学之中,从而创立了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经济学等,丰富了人类认识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手段。萨维尼的观点是人类试图科学地认识法的起源的无数智慧链条中的一环,不能全盘否定。三、至于萨维尼的政治立场,由于其出身贵族,加上他反对自然法学派和反对编纂法典等,人们往往将其视为是代表了大封建主的利益,是反动保守的。
2、论述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阶段分期及其理论特点
答: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具体而言,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每个时代的法学家的著作体现出来。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如下几个时期: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点,这一时期的正义的理论、人治与法治的理论、自然的理论、国家起源的理论和政体分类的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
二、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观念、法律分类理论、自然法的理论和实在法的理论对后世有着重要影响。主要代表人物有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及宗教改革运动时期的代表等。中世纪晚期,西方发生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法律思想领域有了君主论和注释法学,主要代表理论有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和布丹的主权论。中世纪的晚期,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之下,西方法律传统得以形成。
三、近代的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基础,其理论对西方的近代的法律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理论、民主法治理论、自由平等分权理论至今有着现实意义。17、18世纪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罗伯斯比尔、杰弗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等人,是这个时期法律思想史上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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