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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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7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7.05

【字 号】京人社养发〔2017146 【施行日期】2017.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关于北京市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7146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12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71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


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5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月养老金在3573元及以上,低于50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养老金5073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77日至19459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50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61231日(含)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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