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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教民办[2014]1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13 【实施日期】2014.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
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渝教民办〔2014〕18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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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或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
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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