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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医疗保险的账务处理
目前很多企业都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有能力的企业还为职工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但是医疗保险的账务处理存在着误区,有些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属于福利性质计入了应付福利费。那么国家对此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申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文件,医疗保险可以部分计入福利费中,但是随着新法规文件的相继出台,上述文件的规定已不再适用。
二○○六年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财务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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