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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1986]财综计字6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6.08.20 【实施日期】1986.08.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1986年8月20日 [1986]财综计字62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京政发[1986]97号通知,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外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形式。市属国营工业、商业、非工企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主管财政分局,并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市属预算外企 1 / 2
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市属国
营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建设银行,并抄报市财政局一份;区、县属国营企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送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到宏观控制,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认真审查,对其中更新改造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部门的收入情况,核定控制指标,并抄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今年因为时间较晚,各部门可不再向财政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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