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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共同重点支持湘潭大学
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5.12.12 • 【字 号】湘政发[2005]29号 • 【施行日期】2005.12.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共同重点支持湘潭大学建设的
意见
(湘政发〔2005〕2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湖南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湖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湖南省)和教育部决定共同重点支持湘潭大学的建设,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意见:
一、湘潭大学地处毛泽东同志家乡,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共同重点支持建设好湘潭大学,是湖南省和教育部的共同责任,旨在加快湘潭大学各项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步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并努力成为我国中部地区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及推进高新技术发展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之一。
二、教育部将加强对湘潭大学在制订战略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指导;在相应的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位点等建设中将湘潭大学纳入整体规划统筹考虑;吸收湘潭
大学参加教育部召开的直属高校的重要会议,进一步加强湘潭大学与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教育部将视条件和可能给予湘潭大学一定的经费投入支持。
三、湖南省把湘潭大学纳入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集中力量,重点建设。在办学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对湘潭大学给予重点支持,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将不断加大对湘潭大学的经费投入。
四、湖南省对湘潭大学在人才培养、学位点建设、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在征用土地、校舍建设、校办产业、后勤社会化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湘潭大学的校园整体建设列为省重点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实行特事特办、优先优惠,努力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外部环境。
五、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由湖南省、教育部组织湘潭大学具体研究确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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