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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可在以下范围内 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 育等
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 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何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的保管
1、合并资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纳员负责,其他任何 人员
(包括单位负责人)非经学校领导集体特别授权,不得 接触现金。
2、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出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
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3、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 金可
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那么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 内,不
得随意存放。
4、为保证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要对库存现金进行清 查,
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的清点核对何清查小组的定期何不定 期清查。库存现金的实有数,不包括借条和收据,如发现现 金长余或短缺,应及时查找过失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擅自用盘点长款抵补以前的短款。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 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5、学校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 有关
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学校利用公款 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
6、额现金的存取应配备专门车辆和专门的保卫人员。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 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 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券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 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 用银行账号。
7、使用支票,必须经学校领导审查批准其去向、用途 和金
额后,才能由财务人员签发。
8、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金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能 将银
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9、签发转帐支票的金额不能低于起点,签发现金支票 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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