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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办法
一、申请人资格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地区的国有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及被APEC地区经济体拒签记录。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属企业向市政府外办提交: (一)申请人因公和因私出访记录
(二)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1份 (三)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护照标准照片3张(含申请表上贴的2张) (七)申请人简介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十)企业介绍材料(包括目前的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等内容)
(十一)市国资委或区(市)县外办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所属企业若为市属国有企业,由该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属企业若为区(市)县属国有企业,由该企业向当地区(市)县外办交申请材料。
(二)市国资委或区(市)县外办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政府外办。
(三)市政府外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外交部领事司。
(四)外交部领事司对市政府外办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旅行卡计划的相关经济体审批,并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四、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市政府外办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其不宜继续持用,书面向市政府外办提出申请。
2、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3、市政府外办认定有其它不宜继续持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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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管和使用
市政府外办负责保管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每次出国前,持卡人按照成都市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进行任务申报,审批同意后领取护照和旅行卡,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将护照和旅行卡交还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六、费用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收费数额为每卡72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费用相同。
代送服务费:350元人民币/批 七、受理时限
申请人材料合格后,市政府外办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外交部。 八、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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