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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集团战略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贯彻价值思维,提高投资效益,有序推进集 团
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强化投资估算管控和项目概算管理,依据《投资管理制度》《境外投资 管理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是建设类及更新改造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立
项 决策的前置程序,评审结果为立项决策的前提条件之一; 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类及更新改造 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 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控制项目投资的主要参考指标。
按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建
设类及更新改造类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均须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程序。
第二章 评审要求
评审工作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可靠”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和方式,对可行 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提出完整明确的评审意见和优化建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需按照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住房城乡建 设
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 >的通知》(建质函〔2016〕247 号) 及项目各相关行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的相关深度要求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重点对项目建设选址、地质评价、边界条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规 划设计方案、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评价、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影响评价、消防设计、节能评价、 投资估算、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含对经济评价影响重大的指标的敏感性分析)、社会稳定评价、 风险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二) 客观评估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和投资估算与投资收益的经济合理性,投资是否有 漏项、缺项、投资是否前后矛盾、二类费用是否合理及完整; 针对可研报告逐章形成科学公正、 结论明确、内容详实、建议可行的审查意见。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应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要求。
初步设计内容深度需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概算编制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审查设计依据(设计选用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 是否恰当和有效。 (二) 审查建设方案和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初步设计阶段要求。 (三) 审查初步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 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五) 审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设备参数与配置的合理性。
(六) 分专业审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对设计方案提出优化措施的合理化建议。 (七) 审查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八) 审查公司施工条件、施工方案和进度的合理性,确定工程工期。 (九) 审查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案、概算内容和取费参数的合理性及完整性,提出初 步设计概算的建议和意见、经济效益的评价分析。
(十) 总体评价本阶段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技术经济性,评价技术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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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十一) 其它。
原则上可研投资估算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的 20%,初步设计阶段项
目总投 资概算不得超出立项阶段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的 10%或总投资估算 1000 万元。
第三章 评审申请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后,并完成集团所属二级公司 内部评审后正式向集团提交评审申请。
项目评审申请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完成情况进
行编写, 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情况、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结论、投资估算、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电子底稿、集团所属二级公司意见、 提请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
(一) 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后,集团所属二级公司正式向 集团提交评审申请。
(二) 投资管理中心商董事会办公室(战略管理中心)、经营管理中心、法务风控中心、财 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资本管理中心等相关中心(部室)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及概算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组织召开评审会,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 投资管理中心商相关中心(部室) 按照集团《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采购管理 制度》 要求选取专业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及专家进行评审,集团与选定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及专家 签订合作协议。
(四) 选定评审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如评审工作涉及其他相关中心(部室) 职能职责范 围,相关中心(部室) 参会配合评审并发表意见。
(五) 评审机构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出具评审专家意见和专家组意见。 (六) 集团所属二级公司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 概算进行修改,后提交评审机构进行修改确认,出具最终评审报告。
严禁倒置程序,项目先开工后报可研评审申请的一律退回。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是《集团投资管理制度》 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的子制度之一,
与其他 相关子制度配套使用。
本办法由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制定和解释。 本办法由集团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可行性研
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管理办法》 同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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