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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蚌埠市财政局 • 【公布日期】2020.03.04
• 【字 号】蚌财行资〔2020〕57号 • 【施行日期】2020.03.0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蚌埠市财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财资﹝202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中“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2020年2 月、3月、4月)房租”要求,及时将减免房租政策通知承租户,减免情况按户逐笔登记造表报市财政局。
二、强化疫情防控物资管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建立完善疫情防控资产验收、登记、保管、报损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部门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有效衔接,确保资产快捷高效使用。严禁“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
三、各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政策要求,负责相关减免政策的落地和监督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06a5535b84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