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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机构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构实施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机构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应当保障职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通过职工大会依法参与机构民主管理,支持机构合法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权
第四条 职工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大会建议: (一)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机构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机构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大会报告,并由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 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机构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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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机构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大会。
第九条 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条 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一条 职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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