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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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

现行办法

【法规类别】电影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3.01 【实施日期】201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

20131月)



一、关于台湾影片的界定

台湾拍摄的华语影片是指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50%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50%以上。

二、关于引进台湾影片

1、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

2、进口供公映的台湾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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