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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助财务的管理使用,根据卫健委和国家中药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院欢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医院名义,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财务科或医院授权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院内部的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科室或个人名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经医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医院财务部门或医院授权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五条 医院所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审计室XX党办、财务科、实物管理部门对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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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后,交党政班子会审核批准,并报州卫健局备案后办理。
第七条 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接受的捐赠资助由医院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
第九条 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或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十条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科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算核细。 第十一条 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个捐赠资助项目,必须根据捐赠资产的性质、用途等拟定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院办负责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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