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预算管理的职权

2023-02-28 07:41: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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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的职权

明确划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活动中的职权,是保证依法管理预算的前提条件,也是将各级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决算的各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必要措施。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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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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