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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社字[20O2]267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地、市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民政厅
二00三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以及省政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是专项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基本生活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多渠道筹集资金。省州(地、市)级财政承担保障资金的比例,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州(地、市)县财政承担保障资金的比例,由州(地、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保障资金; (三)保障资金利息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是保障资金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保障资金的筹
措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六条 预算管理
(一)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实际保障月平均人数以及下年度预计新增人数,上年度实际支出的保障资金总量和月人均补差资金,测算出下年度应纳入保障的人数和资金需要总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出本年度保障资金预算,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民政部门审核。
州(地、市)级财政、民政部门上报下年度保障资金预算的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前。 (二)州(地、市)年度预算经省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本年度全省保障资金预算,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各地按规定的承担数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和工作运行情况。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地保障资金的使用和工作运行情况适时对预算进行调整。 (四)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支出预算,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分月拨款。
(五)区(市)县民政部门于每月终了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报表》;州(地、市)财政和民政部门于每月终了10日内向上级财政和民政部门报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报表》。年度终了,州(地、市)县财政和民政部门按规定编制保障资金年度决算,并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 第七条 专户管理
(一)各级财政、民政部门都要设立保障资金专户,对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省、州(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在国库或预算部门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最低生活保障分户,并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帐,将上级拨付的保障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按进度全额拨入国库专户;用款时按使用进度通过国库专户逐级拨付到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最低生活保障分户;区(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保障资金按月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设立的保障资金专户。
(三)年终结余,应及时解交本级财政保障资金专户,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作为本级调剂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四)保障资金专户的账务核算,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支出管理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各地的保障资金经省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并按使用进度拨付给州(地、市)级财政部门。州(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连同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统筹拨付到县(区)级财政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每月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本级民政部门,保证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州(地、市)县财政不按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落实保障资金的,省财政按照《关于对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青财社字[2000]766号),在年终决算时相应扣减其补助资金。扣回的资金由省财政结转财政专户,作为省级调剂资金。
(三)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根据申请保障家庭的书面申请,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三榜公布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准确核定保障对象,核准补差资金数额,严格审批手续,并按月足额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四)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制度。每月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向银行或邮政储蓄部门提供保障对象花名册,由银行或邮政储蓄部门代发保障金。保障对象凭保障证、身份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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