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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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泉州市教育基金会2006711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本基金会为民间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为做好基金的筹 募、管理和使用,鼓励社会捐资兴学,保护捐资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的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基金来源由国内企事业、 港澳台和国外 业、社会各界和国内外个人的捐助,政府部门资助,以及其 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筹募资金分公共基金和专项基金, 属本会 所有,社会公共财产;本会接受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 人的委托,代办代管各类专项基金(简称托管基金) ,托管 基金属出资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本会对各类基金按本 制度规定予以妥善保管,并要合法、安全、有效地积极实 现其保值和增值。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 本会章程。对基金应严格管理、积极运作,在确保基金安全 的前提下,争取较大的增值率。

1、资金(含留本基金)的增值以存入银行、信托投资 公司等

国家金融机构和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投资为主。适额购 买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券,长短期合理搭配,为安全 起见不准投资股票。

2、对所接受的物业捐赠,应列为我会“固定资产” 。其物

通过出租取得收入,其收入在扣除税收、预提维修等费用 后作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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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收入”列账,并做好物业的管理、维护,原则上 不得变卖。

3、每届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 除特别指明捐赠用途、 暂时

受限制捐赠、永久受限制捐赠和政府部门资助外,均列 为不受限制净资产;为壮大基金会本金,对所接受的不受限 制捐赠收入的 30% 入本金以壮大基金, 70%可留在本届基 金会作为可支配部分的资金,在届内的年度公益活动中根据 实际需要使用。

4、本会永久限制的捐赠、留本基金、政府部门的资助 等原始

资金不得动用。折旧费计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托管基金, 本会收取必要的统筹金列入公用基金。 第四

本会接受捐赠基金的使用, 只限于其增值部分 和可支配部分的资金,并应符合本会宗旨。

1、每年应根据上一年的增值收入和可支配部分以及专 项资金

的收入,编造预算,由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实施过程 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金额和标准执行。

2、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 得低于

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若上一年总收入不能满足公益

活动的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动用本届可支配部分的资金 开展当年的公益活动。

3、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减奖励、资助项目的,一万元 以下,

由理事长审批,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需经理事 会批准。

4、用于基金会的办公费用,根据勤俭办事的原则,尽 量降低

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和办公费按 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其开支限额一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 10% 。费用开支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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