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率与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2022-07-09 23:41:2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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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与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资产负债率与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一、对现行企业偿债能力分析方法的评价在对企业偿债能力分析中,无论是对新建项目还是技改项目,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假定企业的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的利润与折旧(新项目实施后形成的新增利润与折旧或者包括企业原有资产形成的利润与折旧之和),同时假定在规定的还本付息期内企业必须清偿所借的全部银行债务,还本付息结束时项目负债率基本降至为零。如果在规定的贷款期内,企业用形成的利润与折旧不能全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有一定富裕,比如偿债覆盖率达不到130%,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差;反之则表明企业偿债能力较强。 这样的偿债分析思路,从理论上讲有其特定的合理性,因为项目投资只要能满足上述评价条件,无论对企业还是对银行讲,都是一种稳妥而保险的投资决策。但若从现实看,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项目,尤其是新建大中型项目在现实中并不多见。这是因为:(1)现实中企业(项目)投资的折旧年限往往与银行贷款的期限不一致,总的讲前者一般要远长

于后者,比如现实中企业的综合折旧年限一般在10~15年(基础设施长达25年),而银行贷款的期限一般为5~10年,相应在目前企业(项目)负债水平上,根据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资金额一般会小于根据贷款期限确定的贷款本金偿还额。具体年度折旧额与本金偿还额孰大,关键取决于企业负债率、综合折旧年限和贷款期限三个因素。企业负债率越高,综合折旧年限越大于贷款期限,年度提取的折旧资金额越小于年度贷款本金偿还额。如果企业负债率为50%,只要企业的综合折旧年限大于贷款期限2倍,年度提取的折旧额则小于贷款本金偿还额;如果企业负债率为60%,则企业的综合折旧年限只要大于贷款期限的1.7倍,年度折旧额将小于贷款本金偿还额。(2)即使企业的折旧额等于或大于贷款本金偿还额,但考虑到企业发展和技改更新等方面需要,企业往往会在还本付息结束前将部分折旧资金用于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或其他发展支出(当然也可以向银行举债进行更新改造),从而减少部分还款 资金来源。这样做虽然具有一定的非规范性,但在现实中却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经营现

象。(3)受市场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折旧和利润的


实现一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贷款本息的偿还则是一项相对固定的支出,那么受外界因素制约,现实中很容易出现一些年度仅用折旧和利润不足以正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具有正常的偿还能力。这一点在“相对过剩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普遍。所以,现实中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分析思路来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很多经营周期较长、自身盈利水平较低或经营具有一定波动风险的投资项目将被排除在贷款范围之外,从而既缩小银行对投资项目的选择范围和支持力度,又不利于“过剩经济经济”条件下银行信贷业务的拓宽和发展。

其实,将“利润与折旧作为负债还款资金来源,还本付息结束后项目负债率基本为零”作为偿债能力分析的两个基本前提,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从严格意义上讲,将还款来源界定为利润与折旧、假定还本付息结束后的负债率基本为零,是对“项目还本付息能力”评审的一种假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就项目论项目的一种评价思路,而不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还本付息能力”的合理说明。因为就项目而言,其还本付息来源只能是折旧和利润,而且还本付息结束后,项目的负债率自然降至为零。但就企业而言,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独立和持续经营的经济主体,负债不仅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和手段,同时还可以作为融资行为中还本付息的一个重要来源,即用债务清偿债务。当然前提是企业能够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将企业的还本付息来源仅局限为利润与折旧,将企业完成一项融资活动后的负债率降至为零,显然不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因为对大多数企业讲,经常性地保持适度负债规模是其经营过程中的一种普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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