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科技基金经费管理办法》

2022-12-20 16:23: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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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科技基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科技基金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参照北京工业

大学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科技基金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科技基金经费由研究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授权各院

所执行。

第三条 研究科技基金经费来源:教育部下拨专款、北京市学科与人才培养引

导性专项经费、北京市科学技术与研究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研究生创新奖励经费等,研究科技基金经费使用包含项目研究开发必须经费及评审管理经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院所本年度立项情况下拨。

第四条 项目研究与开发经费开支范围:复印费、资料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图书、耗材、元器件、试剂药品、专用仪器设备、测试化验加工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包装运输费、技术服务费、印刷费、差旅费、版面费等;超市及商场消费的图书类开支不予报销。经费支出不包括餐费、劳务费、手机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五条 项目开发经费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可用于报销的有效票据包括正规发

票及校内结算凭证。待报销发票须为项目开展所在年度内的发票,发票背面须有经手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发票抬头必须为“北京工业大学”全称。金额大于200元(含200元,多张发票连号视同一张发票)的单张发票,需附加盖供货单位财务章的明细表;购买物品单价超过500(含500元),需用转帐支票。

第六条 研究科技基金经费项目研究与开发经费报销分两次进行:中期审核通

过后进行中期报销,结题评审通过后进行结题报销;若项目未能通过中期审核和结题评审,所有项目支出将不予以报销。

第七条 研究科技基金经费项目开发经费支出上限,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所获

资助额度。

第八条 管理办法自20119月修订实施,解释权归属党委研究工作部和党

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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