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

2022-05-23 20:47:0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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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区畜牧兽医局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健全党组织肌体,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党章》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抵制情绪,政治立场不坚定,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

2、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党组织帮助改正无效的; 3、党性观念差,不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情节严重的;

4、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等尚不构成纪律追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参与宗教、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6、长期消极落后,不发挥党员作用,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等不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危急时刻不能挺身而出,临阵脱逃,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


律,擅离职守,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 8、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或者偷税抗税等,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党员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占实到会人数60%以上的。 (二)认定不合格党员应注意的问题

1、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同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念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区别开来;

2、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和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不愿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3、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4、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教育不愿改正错误区别开来;

5、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应负的责任区别开来; 6、把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段时间不起党员作用,同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的原则是:严格政策,实事求是,慎重处理,健康有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章》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从严治党,解决党员队伍先进性问题,努力建设一支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放考验的党员队伍,更好地发挥广大党员在新时期的先进模范作用,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程序和处置审批办法 (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不合格党员主要通过年度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上级审定的形式认定,一般应坚持以下四个程序:

1学习相关文件。召开支部大会,学习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文件、材料。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上年被评为限期改正的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

2、个人自评,党员互评。以支部为单位,在学习的基础上,每个党员按照评议的内容和党员“设岗创星”活动的有关要求,对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时,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局属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以及评学科技、科技、脱贫致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

3、民主测评。党员自评、互评结束后,以支部为单位采取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对每位党员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评定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60%的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上级审定。各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和本人意见报送局党组,局党组要指派专人,对不合格党员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看不合格党员的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

按照《党章》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分为限期改正、自行脱党、劝其退党、除名四种。在民主评议中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地进行处置。 1、对虽然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决心和行动的,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对评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除名;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5、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按


程序办理。对因受党纪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在调查结案之前,暂不作为不合格党员。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7、预备党员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方法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审核把关上,实行分级负责,从严要求。凡是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都必须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认定,本人签字,党支部审核,局党组复核,区委组织部审批。各级党组织在认定、审核、复核后,必须签署核实认定意见,并认真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级呈报。局政工科要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四、具体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全面加快我区小康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局属各党支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切实做好转化帮教工作。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不能使不合格党员滞留党内,


又要慎重稳妥,切实抓好对不合格党员的帮教转化工作。一是及时谈话。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处置决定之前和之后,各党支部负责人,要找被处置对象分别谈话,指出其不足,提出具体的努力方向和整改要求,整改期满后,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进行评定等次。二是学习提高。由单位党支部对他们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政策法纪和科技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技术能力,增强党性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结对帮教。对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确定12政治素质较好的党员作为帮教联系人,采取“每月一谈话、每季一评议”的措施,定期跟踪督促,真正使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在限期内尽快改正错误,成为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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