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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摘要: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马克思主义始终以“实践”的方式存续着,以深刻的批判视角揭示着“社会生活”中人类存在的现实意义。本文对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展开探讨,在论述“社会生活”和“实践”二者内在逻辑相互的同时,得出这一命题在当代我国的发展中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生活;实践;逻辑关系;现实意义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字面意思解读来看,就是说社会生活的本质基础是生产劳动构成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就是说一切社会意识的产生和发展都由社会实践所决定【1】。这句话表明社会实践在社会生活的产生和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马克思唯物主义区别于唯心主义、超越于旧唯物主义的体现。 一、马克思语境下“社会生活”与“实践”概述 (一)马克思语境下的“社会生活”概述
在马克思语境中,“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社会物质条件下的生活,社会精神条件下的生活以及社会制度条件下的生活。其中,社会物质条件下的生活涵盖了一些具体的物质生活领域,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社会人口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等,是人类生活的根本内容;社会精神条件下的生活主要是指人类的社会意识层面,包括信仰、理想、哲学等精神领域。物质条件下的生活和精神条件下的生活是互相渗透的,比如人类生活中的建筑设计、服装服饰等。但二者的综合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内容,如社会制度体系就在二者之外。社会制度体系与二者独立,又介于二者之间:社会制度依照相关准则和规范等社会意识进行执行,同时又借助物质设施和操作工具等社会物质才能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就其构成来看,我们不能把社会制度归并到二者之中的任一范畴,社会生活的领域划分的划分还包括社会制度。
(二)马克思语境下的“实践”概述
实践,简言之就是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之间进行双向互动的过程。实践主体具有主体能动性,在进行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主体的本质力量被对象化;而主体对客体进行认知和探索,将客体改造的过程中又是把客体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这种双向互动的过程体现出马克思思想中“实践就是人类主观能动地进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社会活动”这一命题。
二、“社会生活”与“实践”内在逻辑关系
要理解为什么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就要对“社会生活”和“实践”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考究。
首先,物质要素的内在联系体现出物质要素的“本质”。上文指出,实践的基本要素是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因此实践的本质就是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回顾社会生活的组成要素:社会物质条件下的生活是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实践过程中创造出的;社会精神条件下的生活是人类在创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全过程中不断探索形成的;社会制度条件下的生活则是人类在创造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中逐渐构建出的规范体系。三种社会生活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们都是从实践中得出,又在实践中相互作用,他们的内在都是实践的产物,因此“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得证。
马克思的“实践”观点认为,人与自身的内在关系、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人和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以及民族之间的交往等关系
的产生、形成和发展都是人类社会活动得出的必然结果,是实践之后的必然性现实【2】。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成果都是人类实践的产物,“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也表现出人是以“实践”的方式存在而不同于其他动物。因此,社会生活中的人类应该更加客观地认识自己,体现出作为“人”的社会价值。 三、“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具有的现代意义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这一命题深刻地体现出“实践”在人类发展历程中的优先性,在新的时代依然值得人类探究,它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今,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发展的进程中,而人是推动进程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物质承担着和主力大军。我国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针,能够有效促进国家实现五位一体协调发展,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实践理念的践行和升华【3】。这些改革方案需要通过人的社会生活得以实践,并且通过不断的实践落实回人们生活之中。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应该大力强化人才兴国战略,不断提升对人的综合教育,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思想。在“实践”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才能真正用“实践”的方式实现中国社会主义伟大复兴的“社会生活”。 结语
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实践观是一种重要的科学方法,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科学方法的意义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体现:有助于全面提升人才素质,进而提高民族文化素养;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参考文献:
[1]邹诗鹏.马克思的社会存在概念及其基础性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2019(07):4-26+204.
[2]任国腾.“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内涵研究[D].海南师范大学,2017.
[3]黄坤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N].人民日报,2019-11-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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