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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出现的法律问题
作者:罗秀香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9年第02期
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于国外,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猛,其中也不乏亏损、倒闭、欺诈、跑路的例子。究其原因,不外乎行业发展不成熟、国家信用体制不健全、法律法规滞后、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等。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
P2P网络借贷平台起着“中介”的作用,在民法上称之为“居间”作用。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专门规定了居间合同。其中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合同完全符合居间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合同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营业人是居间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居间人服务的形式、手段,投资方和融资方是委托人。
一是对P2P网络借贷中主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中没有法律法规对P2P网络借贷中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这就导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找不到维护的法律依据,也导致相对比较强势的P2P平台游走于灰色地带。借贷双方想要完成交易就必须通过P2P平台促成交易,法律却没有对P2P平台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虽然知道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又不得不听从于P2P平台,结果是P2P平台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侵害了借贷双方的权利。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明不明确直接关系到出借人的资金的安全程度。
二是对P2P网络借贷中主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促进P2P网络借贷的健康运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P2P网络借贷是对传统金融体制的突破和创新,扩大了借贷双方的主体范围,提高了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P2P网络借贷行业能否健康运营,各主体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即各尽其责,各行其权利,一切都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出现问题能够找到确定的责任主体;反之则会使P2P的发展陷入混乱状态。
专门对居间进行规定的,只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颁布的有关期货的两个文件,其他关于居间的规定分散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中,其中大部分是对房地产居间、期货居间、演出居间的特别规定,对居间的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纪人管理办法》之中。而P2P网络借贷平台除了适用法律关于居间的规定外,由于其自身的互联网属性,还应当适用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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