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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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

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4.30

【字 号】沪国税发[2014]7 【施行日期】201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办税服

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网上办税服务厅管理,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畅通税企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将于201451日起启用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无偿使用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服务。

二、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使用身份认证证书(CA证书)或法人一证通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使用不在有效期内的上述证书进行的电子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如需更新CA证书,请到数据证书颁发机构授权的受理点更新数字证书,确保证书的有效性,详见法人一证通网站(http//www.shyzt.org),并请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


三、纳税人在网上申请办理涉税事项后,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取得电子书;需要纸质文书的纳税人,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

四、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涉税事项网上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无须再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涉税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等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

五、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期限办理纳税人申请的事项,对于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六、对纳税人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过程中报送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保密。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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