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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
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4.04.30
• 【字 号】沪国税发[2014]7号 • 【施行日期】2014.04.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办税服
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网上办税服务厅管理,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畅通税企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启用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无偿使用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服务。
二、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使用身份认证证书(CA证书)或法人一证通证书进行电子签名,使用不在有效期内的上述证书进行的电子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如需更新CA证书,请到数据证书颁发机构授权的受理点更新数字证书,确保证书的有效性,详见法人一证通网站(http://www.shyzt.org),并请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
三、纳税人在网上申请办理涉税事项后,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取得电子文书;需要纸质文书的纳税人,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
四、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涉税事项网上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无须再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涉税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等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
五、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期限办理纳税人申请的事项,对于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六、对纳税人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过程中报送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保密。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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