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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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财务制度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舟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协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根据目前律师协会实际情况,律师协会设立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第四条 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分管会长负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六条 律师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律师协会银行账户和资金不准出借、出租。

第八条 律师协会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收取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 第九条 律师协会按照省律师协会有关规定向省律师协会上缴会费。 第十条 律师协会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设立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理事会任命。财务委员会职责为: (一)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批;


(二)受理事会委托,负责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律师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三)根据本制度确定的权限,在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范围内审批日常经费支出; (四)对会长和律师协会各下属委员会决定支出的经费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经费支出应事先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一)购置不列入预算的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二)不列入预算的5000元以上的非经常性开支; (三)律师协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 (四)其他需由常务理事会审批的支出。 第十三条 会长批准开支的权限和范围: (一)预算额度内的接待费; (二)会长机动经费。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费、差旅费等1000元以下日常性开支由秘书长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及财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财产登记是否完整;

(四)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 (五)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制度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制度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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