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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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

)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10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5.01.10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2005110 京高法发[2005]10号)



第一条 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1 / 2










第三条 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试行)的通知 》,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行办法》,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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