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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 加班 就是 补班(补工时),是否违法,情况如下
2012-01-01 20:07匿名 | 分类:法律 | 浏览226次
我们在一家德国企业工作,物流行业。
公司采取“综合计算工时” 管理加班时间。 也就是说:
一个季度,总工作小时高于500小时以上(的时间)才算得上是在加班! 新入职的员工,工作(一开始的季度)不可能满足这个条件。
也就是说,一天超过8小时的工作,甚至12小时以上的新员工, 公司认为都是在”补班儿“(补工时)。
公司这么做是否违法? 违反了”哪条那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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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2012-01-02 16:33提问者采纳
首先,实行特殊工时制(含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是需要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的,批准后需要公示才有效。同时,在新员工入职时应如实告知其所处岗位的工时制度。如果两个都做到,那么实行特殊工时制是合法的。
其次,特殊工时制不是任何岗位都可以实行的。单位在申请特殊工时制时,一般都是一些有针对性的岗位,而不是公司所有岗位,所以这一点要清楚。
再次,如果综合工时制申请获得通过,那么关于一季度五百小时工时的问题,这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的规定是这样的:每天工作8小时,每季度工作63.5天,因此每天8小时*63.5=508小时,因此500小时是合法的。
最后,关于入职第一个季度的问题,贵公司说第一个季度无论什么时候入职第一个季度都必须工作满500小时,这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对于入职不满一个季度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时制季度内应该工作的时间应该是该季度剩余日期的分摊工时。也就是说如果是2月1日入职,那么其第一季度的工时就应该是500/3*2=333个小时,而不应该是500小时。
关于违反哪条哪款规定,这个可以参考《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但是这个里面也没有直接说明关于你提出的问题,但是法律讲究的是平等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我上面的按剩余日期分摊工时的方法。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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