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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 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宁党办〔2014〕4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区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区内公务,是指在区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区内公务接待应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区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人员数量和外出频率。
第五条 区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派出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时,工作组牵头单位的对口单位为接待单位。
第六条 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
场所、费用等内容),附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核报。
第七条 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早餐标准20元/次,正餐标准40元/次。接待对象用餐费用由接待单位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中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伙食补助费。 接待对象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原则上在接待单位内部餐厅、职工食堂用餐。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外就餐。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财政局对年度内垫支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拨付。
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下级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常驻地在银川市以外的自治区党政机关所属单位,对年度内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 各市、县(区)党政机关到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办理业务等,以及各市、县(区)党政机关间的学习交流、 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食宿自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区内公务接待住宿按照自治区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开展暗访工作,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本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区内接待费报销凭证须包括原始票据和接待清单。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区内 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市、 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财政、 审计部门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能,严格监督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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