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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7.03.13 2007.03.13 青政办[2007]34号
残疾人保护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的通知 (青政办〔2007〕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弘扬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营造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扶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随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有了一定改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省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有很大差距。根据2006年青海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全省残疾人总数由过去的21万增至3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
54%,大多
数残疾人急需得到基本康复治疗,部分残疾人在享受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维权、社会保障等权利方面仍有困难。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要求的具体行动,是促进社会文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提高残疾人生产生活水平,保证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方式,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各界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认真地组织实施好“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
二、组织领导
本次募捐活动由各级政府领导,各级残联具体组织实施。省募捐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残联。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要成立相应的募捐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本地的专项募捐活动。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确保募捐活动顺利开展。各级募捐工作机构要做好本次募捐活动的动员、组织实施和总结等各项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大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款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三、募捐对象
(一)积极倡导有固定工资收入和其它劳动收入的公民踊跃捐款。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和私营企业等)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外来劳务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驻青各单位人员,驻军、武警部队指战员,解决了温饱的农牧民等。
(二)倡导全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和私营企业等)、驻青各单位、驻军、武警部队集体捐款。
(三)结合各级各类院校特点,增强广大学生的扶残助残意识,动员学生自愿捐款。 四、募捐原则
“爱心助残”专项募捐活动坚持爱心奉献、领导表率、党员带头、自主自愿的原则,倡议每位公民捐出个人的一日工资或收入。领导干部、党员、团员要带头捐款,向残疾人群体给予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不宜向低保对象、贫困户、五保户、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募捐。 (一)募捐活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本着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原则,制定募捐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地开展募捐工作。
(三)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驻青企业、省属企业,驻军、武警部队及官兵的集体捐款和职工个人捐款,由各单位统一收集后交(汇)省募捐工作办公室,省募捐工作办公室统一出具收据。省本级募捐资金全部注入青海省残疾人福利基金,用于发展全省残疾人事业。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的集体、个人捐款收交办法及工作方式,参照省上确定。
(四)各级募捐工作机构要树立全局意识,服从安排、分级负责、统一行动。各级募捐工作机构不得对非本级的机构进行劝募收捐。各级所募捐款,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管理使用,上级不得调用。 五、时间步骤
本次募捐活动定于3月25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3月25日至4月30日):成立各级募捐工作机构,制定下发募捐工作方案和实施办
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并贯穿于募捐活动始终。
(二)实施阶段(5月1日至6月10日):根据募捐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分级组织实施。募捐款物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收取和管理。
(三)总结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各级募捐工作机构总结募捐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募捐结果。 六、捐款使用
募捐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主要用于: 1、为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矫形器; 2、为出行不便的残疾人购置配发轮椅; 3、为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及其它辅助器具;
4、资助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及服务器材的配备; 5、为完成国家下达的残疾人事业“十一五”任务指标的资金补助。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时将募捐工作开展情况报省募捐工作办公室(地点:西宁市西关大街28号,邮编:810001,电话:6127761,传真:6127767)。 省级捐款汇入:青海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账 号:03975058091001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西宁市西关大街分理处 联系人:赵辉 邢敏 钟升
各地捐赠款物的接收地点均设在当地残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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