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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2016年7月起-----撰写人QQ:1529909103
假期名称 婚假
假期主要内容摘要
① 10天(不论是否晚婚,包括初婚及二婚);
②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路途假(最多不超过3天)。
时长 含法定节假日 初期1次/月
产前检查
妊娠期间
在此期间,女职工到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后期1次/2周-1次/周
时间一般为检查当日的半天或者全天
保胎假
妊娠期间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需医院出具证明
① 对于不请产前假的,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②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③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并发
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产假98天,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增加产假15天,须医院开据证明;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
流产
假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配偶陪产假 哺乳假
10天
①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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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产假15天,需医院证明
① 含法定假、公休假;
② 若有生育津贴,员工领完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产
后,一次性补足工资不足部分 ③ 视作正常出勤
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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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假工资发放 正常支付工资 工资待遇 正常支付工资
妊娠七个月
产前假
以上
顺产 生育假 难产
产假
① 如经审批同意在家休息2个半月; ② 未经审批同意的每天工间安排休
息1小时。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给予产假42天,需医院证明
含法定假、公休假 视作正常出勤 ---
按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所有劳动报
酬发给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六个半月。
② 或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批准其6.5个月哺乳假。
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变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全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1. 对于公司不予批准哺乳假的女职工(婴儿在一周岁以内的),给予每天授乳期:
授乳期
1) 享受条件:女员工产假返回岗位后有一周岁以内哺乳婴儿需要亲自喂奶者可享受哺乳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为止的当月;
2) 时间:哺乳假时间规定在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一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2. 授乳假不能累积一次性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二胎政策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视为正常出勤,正常支付工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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