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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新劳社字[2006]148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
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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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为伤残职工提供的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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