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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地质灾害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地质灾害分为四级:Ⅰ级(特大型)、Ⅱ级(大型)、Ⅲ级(中型)和Ⅳ级(小型)。
一、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大型)地质灾害: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Ⅱ级(大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大型)地质灾害: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Ⅲ级(中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中型)地质灾害: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四、Ⅳ级(小型)地质灾害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小型)地质灾害: (一)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二)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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