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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征收
机关是哪个部门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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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也是我们努力工作的目标之一,算是我们人生当中的大事了。购买房屋不是我们想象中交完房款就完事了,还有许多税费是需要我们缴纳的,由于大家对缴纳税费这方面知识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以东莞为例为大家介绍一下东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东莞土地增值税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东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2014年7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4年9月1日(征收期)起调整为不低于5%。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非房地产企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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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核定征收率5%执行:
(一)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不动产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签订合同并已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土地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取得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成交确认书》;
(三)其他能证明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完成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执行,即普通住房2%,其他类型房产3%,土地5%。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执行,即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销售其它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四、从2014年9月1日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关于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的规定停止执行。 东莞土地增值税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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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东莞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东莞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东莞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关于东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以及东莞土地增值税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就到这里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本经验仅供参考,祝您购房愉快。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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