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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内涵与义务教育均等化
一、义务教育的内涵
义务教育也叫基础教育,目前对于基础教育的规定主要是依据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召开的“高级教育计划官员讨论会”上对基础教育概念的说明。会议对“基础教育”的解释如下:基础教育是向每个人提供的,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的教育。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基础教育的解释: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初中、高中)。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例如:英国,德国,日本,法国的义务教育己经从学前教育延伸到高中阶段的教育。但是根据我国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义务教育是涵盖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的9年制的义务教育。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分不开的,我国人口基数大,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大方向上,上我国的义务教育理念与联合国的看法是一致的,因为我国部分相对发达的城市己经将义务教育由最初的小学,初中,延伸到高中阶段,学前教育的普及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需要强调的是,笔者研究的义务教育范围是全国范围内的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普及型,福利性的特点。首先,强制性是指义务教育是法律要求每一个适龄公民都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迫性,不接受就代表公民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普及型是指义务教育不是针对的某一地区的某一部分公民,或者某一特定种族的公民,他涵盖的范围是全国性的,多民族的;最后,福利性 是指义务教育的费用是由国家支付的,公民个人免费享有。从本质上讲义务教育 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的要求全体公民必需参与的免费性教育。 二、义务教育均等化
义务教育作为基本公共产品中的根基产品,义务教育的均等化也顺其自然的成为检验“基本公共产品的均等化”的重要指标之一。但是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义务教育的非均等化主要也是针对义务教育在区域
间,城乡间的存在不均等现象提出的。义务教育的均等化要求政府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各地区的适龄儿童提供大致均等化的义务教育水平。包括硬件方面的校舍条件,教学工具,软件方面的师资力量,教学内容,以及教育经费等的大致的均等化。
而义务教育作为基本公共产品中之一,他在实现均等化的努力方向上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不谋而,合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主要体现在区域间、区域内城乡间和公民间三个层次的均等化。而义务教育的均等化主要也应该体现在,区域间和区域内城乡间和不同公民间三个层次均等化。这三个层次是逐层递进的,也就是说,实现不同公民间的义务教育均等化是义务教育均等化的最高目标。因此我们在推动义务教育均等化的过程中应该朝着这三个方向努力。首先,我们应该打破东、中、西三个地区间在义务教育上的不均等现象。通过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特别是中央对各地区的教育经费的财政预算转移支付形式来缩小区域间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导致的义务教育的差异。在此基础上,推进区域内省际间的教育均等化水平。其次,努力实现同一区域内比如省域、市域、县域内城乡间的义务教育资源均等化配置。这就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的指挥能力,均衡区域内城乡间的教育经费,师资力量,办学条件。最后,最后阶段是实现公民间的义务教育均等,这是义务教育均等化的最高级阶段,也是最难实现的阶段,因为公民间的均等受自身潜质,家庭背景等不可控制的影响因素较多,实现起来比较麻烦。正如瑞典教育家托尔斯顿·胡森和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科尔曼经过长期的数据分析预测的那样,教育公平只是一种接近,不可能真正实现。我们这里所论述的义务教育均等也是在相对意义上的均等,考虑到经济水平,允许在全国范围内保障最低均等化的基础上,区域间存在差异。应鼓励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早一点实现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将义务教育普及到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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