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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6.11.30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1.30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沈阳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 1 / 3
织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工作,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经管站)是具体执行机构。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施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勤俭办事、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财务计划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及上级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编制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综合财务收支; (二)固定资产购建;
(三)农业基本建设及资源开发投资; (四)兴办村集体企业、事业的投资;
(五)村提留款、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及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使用; (六)收益分配。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应报乡经管站审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计划在执行中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报乡经管站审查,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一)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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