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税收的关系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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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与民法的区分

税法虽然与民法联系亲密,但究竟两者分属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属于公法



与私法体系,它们的区分是明显的。民法是调整公平主体之间,也就是公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

班级:2022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公平、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

专业:市场营销

政治权利向公民课税,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

姓名:****

的征纳关系不是商品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

学号:**********

要采纳命令和听从的方法,这是由课税与民法的本质区分所打算的。这种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

区分主要表现在: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指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由国家强制力保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公平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证明施的确认和爱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民法

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是用来调整公平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经济关系在法律

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

上的体现,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商品经济中。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上

间不固定的关系。

肯定不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既有其显著的区分,也有不行分割开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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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税收的关系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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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根据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公平,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这些特点是与民法完全对立的。民法与税法法律关系上的差异是由这两法律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地位的不同,税法的义务性特征等因素打算的。 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税务纠纷一般先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纳税人对复议打算不服时,才可通过法院根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然而随着税法的私法化倾向,也有些特别的税收诉讼问题牵涉到民事诉讼程序,如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税收撤销权的诉讼、税收优先权的诉讼等。一般来说,民法以民事手段作为调整手段,违法者担当的主要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如违反合同要担当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税法的调整手段则具有综合性,不仅包括民事性质的责任追究,如补缴所欠税款,追缴滞纳金等,的是行政惩罚和刑罚手段,违法者担当的

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

任。如偷税者要补缴税款,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处理民事纠纷适用调解原则,而解决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不适用此原则。不过作为例外,涉及税务行政赔偿的,可以适用调解原则。 二、税法与民法的联系

民法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在诸法律部门中,民法形成的时间较早,法律规范较为成熟和完善,其他法律部门的建立与进展程度不同地借鉴了民法的法律规范。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与民法的亲密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章和原则。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在征税的过程中,常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而这些在民法中已予以规定,所以税法就不再另行规定。这些联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例如,税法中对于纳税人的确定,必需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为依据;税法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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