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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
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1.11.02
• 【文 号】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 • 【施行日期】2021.11.0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18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监管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监会批准并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外部信用评级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1.不满足(一)或(二)所述条件;
2.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3.被依法托管或接管;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加强公司整体信用风险管控,本着审慎原则,合理设置保险集团及其保险子公司合并计算的前述比例。
四、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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