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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居民健康档案〔及电子健康档案〕是记录居民健康信息的系统资料,是对居民进行卫生效劳和健康管理的重要依据,应设健康档案室和档案柜专门存放。有专〔兼〕职人员管理、维护,档案放置有序,取用方便。
二、居民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居民接受医疗效劳和公共卫生效劳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变动情况,都应在健康档案〔含电子档案〕中及时记录。
三、使用健康档案要细心、保护,用后及时放归原处,防止丧失。辅助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保持健康档案完整无损。
四、居民健康档案不可外借,也不准其他人员查阅。管理和使用健康档案的人员,应保护居民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档案中的信息。
五、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区级健康档案数据中心,查阅居民电子档案应设置分级权限和密码,保证信息系统的数据平安。
六、应定期分析、利用居民健康档案记录的信息,评估居民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问题,针对危险因素和健康问题,制定、实施并调整干预方案或治疗措施,管理、维护居民健康。
七、健康档案室及档案柜应具备适当的防尘、防晒、防潮、防火、防蛀、防鼠等防护设施。健康档案室或档案柜中,不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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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档居民住址变更的,迁出与迁入地的社区卫生效劳机构之间,应做好居民健康档案〔或电子档案〕的转出与接收,保证居民健康管理的连续性。
九、建档居民发生死亡的,应在其档案〔或电子档案〕做好相关记录,整理装订后,按死亡年度分卷另行存放〔电子档案也要妥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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